说明:以下法律问题的相关分析仅针对中国境内法律展开。
问题
- Web3相关业务哪些是不合规的?
- Web3相关业务有哪些方面在合规上是可能有问题的?
- 目前Web3业务开展是在合规方面应当如何做?
结论
- 虚拟货币、NFT金融化等
- 个人信息保护、NFT交易、内容安全和版权、交易风险等
- 司内做法、web3通证合规
分析
Web3相关业务哪些是不合规的
虚拟货币
虽然Web3.0理念并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由于近年来少数人对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滥用,境内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Web3.0的发展。 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或者“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该通知声明其目的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其主要特征之一为“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该通知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该通知还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综上可见,有关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完全禁止,对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密切关注。其致力于保护的法益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保护公众财产权(针对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其次包括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针对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或替代法币使用)、防范金融风险(针对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货币及衍生产品交易或为其提供贷款和保险)、维护金融秩序(针对非法发行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赌博)、维护外汇管理秩序(针对利用虚拟货币结换汇)。结合相关案例,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NFT金融化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洗钱案例:陈某枝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Web3相关业务有哪些方面在合规上是可能有问题的
个人信息保护
陆续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企业数据收集、处理、流动和存储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互联网平台依照相关法律对个人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并在个人提出相关要求的时候即时给予删除。但Web3.0的逻辑可能会与以上规则相违背,因为“去中心化”意味着数据一旦产生,不能轻易地删除或者改变。尽管Web3.0提供的分布式账本的解决方案以及区块链的加密验证方式,更大程度的保护了数据安全,但这种技术的达成是否要以牺牲数据更正权和删除权为代价呢?以及,如果保留数据的更正和删除权利,可想而知,Web3.0时代又对数据的存储、更新等技术及效率提出了多么高的要求。
另外,Web3.0的确能更好地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但要形成数据打通、实现确权,使得用户通过数据获得收益,就需要用户首先公开其数据,为它定价,使其产生收益。那么,在公开用户数据与保护数据隐私之间,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安全,并且如何统一共识,定义用户数据的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随着技术发展和场景应用的变化而随时关注。
NFT交易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数字资产转让的方式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发行人设置的回购机制、发行人或第三方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另一类是用户之间因继承、赠与和偶然性交易发生的零星转让。前者存在价格发现机制、交易便捷、交易成本低,且面向社会公众;后者则是偶发的、低频的、私人间的,不太可能引发监管机构对于冲击法币、冲击金融市场或公开发行证券的担忧。
数字资产是否同质化也并非看上去那么容易判断。市场上常见同一数字藏品发行多份,彼此之间仅编号不同,但实质效用并无差异。正如纸币每张也有不同编号,但其同样单位代表的购买力是相同的,本质上是同质化的,故此很多文章所说的数字藏品是非同质化的表述并不准确。类似的,如果一件数字藏品和比特币一样可以无限分割,则其分割后的单位份额也是同质化的。看起来,同质化的问题和发行的数量是有一定关系的,发行(分割)100份和发行(分割)100亿份对于监管机构担忧的问题显然会有不同的影响。准确一点的话,应该说发行或分割数量很少的数字资产可以近似地被认为是非同质化的。为便于表述,下文仍将发行或分割份额很少的数字资产认为是非同质化的。
半月谈NFT发行案例:2022年5月10日中午12时,半月谈杂志社首发“《半月谈》‘1980年创刊号’”数字版权藏品将在时藏平台公开发行,限量10000份,每份价格9.9元。回顾走过的路、不忘来时的路,这份藏品,也是《半月谈》给自己的42岁生日送上的最好的纪念礼物。感兴趣的朋友,届时可登陆中国搜索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进行抢购,让我们一起回到改革大潮初涌的年代吧!
内容安全和版权
公链具有完全的去中心化,节点遍布全世界,因此发行的NFT可能存在涉黄、涉政、涉恐等我国严令禁止传播的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原告认为,用户在被告运营的元宇宙平台上发行的“胖虎打疫苗”NFT,侵犯了原告作品“我不是胖虎”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奇策公司经济损失。
交易风险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徐某与林某要求归还比特币民间借贷纠纷案。相关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作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能也不应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徐某起诉要求返还341个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后,徐某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作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能也不应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徐某起诉要求返还341个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后,徐某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Web3业务开展是在合规方面是如何应对的?
司内做法
国内Web3.0的发展存在诸多瓶颈,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缺乏合规的底层区块链平台。缺少良好的底层基础设施,上层应用的孵化会收到限制,影响Web3.0的繁荣发展。此外,链上业务模式的设计也需要坚守合规底线。由于监管差异,国内NFT铸造、发行、交易等模式与海外“去中心化”的商业模式并非一致,海外模式照搬既不合规又有安全风险,因此我们在业务模式设计时,需要立足于国内监管视角,探讨本土化合规的可行性路径。在合规方面,我们将从下述三个方面着手,推动我司Web3.0的合规建设:
一是技术合规。依托国内自主研发底层,相关核心技术、算法等自主研发,采用国密加密算法,保证技术底层安全可控。遵守国内区块链服务合规要求,采用实名认证技术保证区块链账户实名制,链上活动可追溯、可监督。
二是平台合规。进行合规测评(例如等保测评、工信部区块链质量鉴定),对区块链的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系统安全展开客户、公正、可实施的评估,通过第三方权威的检验认可来确保合规性。拓展更多公信力节点加入,共同建链,确保链上交易环境安全可靠。在合规框架下落地平台新能力(如人民币上链),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点,在功能设计时纳入考虑并予以规避,及时关注企业内、行业内、国家层面的监管标准,多方参考,及时对齐行业水位,稳步发展。
三是业务模式合规。禁止虚拟货币,仅支持法币进行支付。采用分布式身份技术让用户控制自己的身份,引入权威机构提供实名认证服务,链上业务不收集、处理、存储用户身份,规避业务泄露用户隐私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合规框架下开展Web3.0业务(如NFT业务),对于海外业务模式要谨慎对待、适度跟进、安全开发、合规运营。积极进行合规运营指南等内容的编写,为业务安全合规提供更落地、更针对性的指引。
web3通证合规
Web3.0理念期望实现用户对平台的共有、共治、共享,则Web3.0理念下的通证即为该等权利的载体和凭证,其中核心内容为用户可以根据Web3.0通证的数量投票决定平台规则,以及审慎参与平台收益分配。由此看来,Web3.0通证看起来似乎具备了类似于公司股票的一些特征。
用户从发行人取得Web3.0通证的过程如果需要出资购买,则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即使发行人并没有对Web3.0通证的投资价值、本金或回报作出任何宣传或保证,也没有采用传销的金字塔销售结构,也属于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类证券产品,会引起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以及严厉监管。目前有些国家在试图规范ICO(首次代币发行)等通证发行行为,可能未来Web3.0通证在境外也有可能会成为合法发行的证券产品,但是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该等发行行为也应受到严格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非常担忧虚拟资产和区块链技术被滥用,相关业务活动(例如发行代币融资等)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Web3.0通证的使用权主要为其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因其收益分配权,可能被视为投资品的风险。如果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形式,则Web3.0通证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投资品。但是,市场上也存在部分Web2.0的APP分发现金红包并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提现,由于其不存在集资行为,其积分、点数等用于兑换现金红包的用户权利也不可转让,监管机构并未对该等行为提出挑战。该等分发现金红包的行为相当于将APP的广告等部分收入和用户共享,与Web3.0的共享理念是一致的,而该等现金红包应该视为企业的营销成本。
为了保持Web3.0通证持有人的参与积极性和持有人集体的活力,客观上需要Web3.0通证可转让。但是,如果发行人设置回购机制、发行人或第三方设立了交易平台或存在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则涉嫌成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代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违反了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Web3.0通证实质上是同质化的。即使每个通证承载的投票权不同,但其单位投票权实质也是相同的,类似于不同类别的股票。作为平台的权益凭证,其发行数量可以有限也可以无限,但是数量均不会太小,故此应该视为同质化通证。
鉴于Web3.0通证可能被视为投资品,且应被认为是同质化的,无论是出于国家安全还是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在中国法语境下,相关活动都受到严厉监管且需引起加倍谨慎注意。
首先,如果在境内开展发行Web3.0通证相关活动,一定不能有集资行为,Web3.0通证的取得应该无需用户购买,而可以根据用户对平台的使用时长或贡献度等指标免费分发给用户,否则极易触碰监管红线。因为用户未出资,即不存在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可能,同时因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可以获得Web3.0通证,也并非对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同时,按此规则发放Web3.0通证也是将权利给予真正的用户,而非投资者甚至投机者,更加贴近Web3.0的理念。
其次,虽然有必要开通Web3.0通证的转让权限,以便用户继承、赠与Web3.0通证,但是不可设置回购机制、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否则涉嫌为代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Web3.0平台开通通证转让机制,不应该提供支付价款的渠道,无论该价款是以法币还是其他虚拟资产支付,以免形成交易机制。同时,Web3.0平台还可以对通证的转让作出数量等限制,进一步减少其投机炒作的空间。在进行此类限制之后,利用Web3.0通证投机炒作、洗钱、赌博、非法换汇都将极其困难,发行Web3.0通证的平台的合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展望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分布式记账技术方面,作为多项金融业应用的底层技术,具有削减成本、实现去中介化的“企业对企业”(B2B)贷款交易等潜在优势,但其在系统性能、可扩展性、存储能力、隐私保护和安全性问题等方面也存在短板,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将来或将改变支付、证券结算及后台业务等领域业务格局。